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罗定市嘉盛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22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利村委会烟岗土地东面厂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1906678F。
法定代表人:陈芳。
委托代理人:梁敏杰,系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帆,系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定市嘉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附城街道风凰村招进金、李彩云的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MA52WWQR6M。
法定代表人:劳永志。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何权熹,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权熹、罗定市嘉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24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权熹应支付货款364027.3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罗定市嘉盛实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何权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6978.83元;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何权熹、罗定市嘉盛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委托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何权熹在其住所地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陈朝辉
执行员  曾永城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蔡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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