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9071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宏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潭冲二七水闸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9213250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宏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上埔路埔心***街38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86092823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宏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宏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江门市宏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宏强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宏强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9.0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1686.06元,合计4085.15元,由原告江门市宏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