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

安康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城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19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永胜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聂广文。
被执行人:四川城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
法定代表人:万宁,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安康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范鹏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城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城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安康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未结清的工程款收入。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冻结了第三人安康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现第三人安康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承诺于12月31日前将剩余案件款项汇入本院账户并申请解除本次账户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现决定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康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建行安康江北支行账号内存款4756447.2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聂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