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永胜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聂广文。
被执行人:四川城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
法定代表人:万宁,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安康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范鹏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城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城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康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未结清的工程款收入。第三人安康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承诺限期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现因第三人安康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到期未主动履行全部协助执行义务,本院现对剩余未履行款项,在安康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予以冻结,以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康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建行安康江北支行账号内存款4756447.23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禅
审判员 乐发波
审判长 涂必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聂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