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19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永胜村。
法定代表人:聂广文。
被执行人:四川城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
法定代表人:万宁,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城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城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有未结清工程款,需等待结算后再行提取。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196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禅
审判员 涂必明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聂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