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志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604执76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4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志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志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志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盛金旭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