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志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皖0604民初552号
原告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瑞公司)诉被告安徽志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志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建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沥青砼路面施工合同》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8年7月10日与被告签署了《室外道路摊铺沥青总量确认表》,按照《沥青砼路面施工合同》第四条第3项“乙方施工结束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工程量确认单之日起7日内安排人员对乙方工程量组织验收,逾期15日以上未组织验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乙方承建工程已交付业主投入使用的,视为甲方对乙方承包工程验收合格,并认可乙方提交的工程量决算”的约定,原告施工的工程已视为验收合格,且工程量已经确定,即按7547平方米计算,工程总价款为528290元。因庭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10000元,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8290元。关于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本案中,原被告在《沥青砼路面施工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利息计付标准作了约定,且双方在2018年7月10日签署了《室外道路摊铺沥青总量确认表》,因此,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18年7月25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律师费作了约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2日,志杰公司(甲方)与开瑞公司(乙方)签订《沥青砼路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淮北师范大学滨湖校区二期道路管网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具设备、安全责任、保证沥青砼路面验收合格;工程承包价款:单价为70元/平方米(含开具增值税发票),工程总造价(暂定)700000元;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乙方施工结束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工程量确认单之日起7日内安排人员对乙方工程量组织验收,逾期15日以上未组织验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乙方承建工程已交付业主投入使用的,视为甲方对乙方承包工程验收合格,并认可乙方提交的工程量决算,甲方送达地址确认淮北师范大学滨湖校区,159××××2282.化章良(注明甲方地址,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应按照逾期付款额月利率壹分伍承担逾期付款额的利息作为违约金;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如向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须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开瑞公司组织了施工,2018年7月10日,志杰公司(甲方)与开瑞公司(乙方)签署了《室外道路摊铺沥青总量确认表》,载明:经双方测量,室外摊铺面积总平方为7547平方米,甲方由化章良签字确认。另,开瑞公司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费用为20000元。庭后,志杰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21日支付给开瑞公司工程款410000元、100000元,共计510000元。
一、被告安徽志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29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分别以52829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以11829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以1829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志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2元,由被告安徽志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多连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丁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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