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东风村黄湾窑厂(101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胡少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302民初7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曹德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79080.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永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孙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