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22执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湖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529996034。
法定代表人:王德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东风,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萝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649863707。
法定代表人:陈晨,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黄山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休宁县人民法院(2020)皖1022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名下的主要财产已被轮候查封,且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难以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除查封的财产以及暂时难以处置的财产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休宁县人民法院(2020)皖1022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具备财产处置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运高
审判员 王**彪
审判员 程华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