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002执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德修,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山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U。
法定代表人:徐小明,总经理。
本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山地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山地大酒店有限公司收入73260.4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夏一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