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2民初1083号
原告:***,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王佑宏,负责人。
被告: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修,董事长。
被告:李国亮,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亮,董事长。
第三人: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夏永龄,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分公司、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国亮、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受理。2022年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天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