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黄山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民终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湖边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529996034。

法定代表人:王德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继,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妹卉,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贵,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山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建控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2020)皖1023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徽建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继、叶姝卉,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黟县人民法院(2020)皖1023民初3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766元,退还上诉人黄山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戴 勇

审判员 黄继顺

审判员 戴英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章弘达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