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黄山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黟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3民初439号

原告:***,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风,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

被告:黄山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湖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529996034P。

法定代表人:王德修,董事长。

被告:黄山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黟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碧阳镇车站广场B-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085226331M。

负责人:李国安,经理。

原告***诉被告黄山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黟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5元,依法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胡伟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孝伟

书 记 员 胡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