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执4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力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39栋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
被执行人四川典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凤路13号附16号7栋1层4号。
法定代表人敬林。
被执行人敬林,男汉族,出生日期:1973年5月14日,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成都力饰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典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350000元,执行费15900元。
执行中,本院向中建二局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阚能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维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