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5382号之一
原告:中海三菱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原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湖南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诚***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系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三菱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三菱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中海三菱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娜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