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上高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7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新坊村莲谢中路**。
法定代表人:谢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来,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力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上高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城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王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得成,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上高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9民终1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龚雪林
审判员  陈银发
审判员  闵遂赓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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