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沣盛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30民初517号
原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新坊村莲谢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0553511070E。
法定代表人:谢智刚,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涛,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沣盛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城关镇大禹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330MA47XK5N57。
负责人:陈志华,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龙,河南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沣盛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9457.00元整;2.双方合同第十一条第7款约定被告按未付进度款全额的每天千分之一计息贴补给原告的财务成本。从应计息时间(2020年11月4日)开始计算到原告结清所有款项为止;3.判令被告负担原告行驶债权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8日,原告项目部下达进场通知书,即按约定进行施工,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至今拖欠537100.00元,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工期一拖再拖,人员的误工费、餐费、设备占用费、差旅费一共122351元。本案经多次调解协商,被告一直未支付。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第二款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在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是装饰装修合同履行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沣盛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沣盛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鸣
书记员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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