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192民初2775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大道1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0041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苗,湖南旷真(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新坊村莲谢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351107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赣0192民初3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4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2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1万元的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