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鹰潭市余江区江川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民初387号
原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999号万达中心B3-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3511070E。
法定代表人:谢智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来,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鹰潭市余江区江川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三宋村林家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0697185479。
法定代表人:谢凤梅,职务:董事长。
原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余江区江川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2.62元,减半收取计1546.31元,由原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根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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