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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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104民初1956号
原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新坊村莲谢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3511070E。
法定代表人:谢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焕作,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霞,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佳杰,男,1997年2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原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建筑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郭起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通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焕作、徐云霞、被告中国铁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佳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通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承包款646,196.54元及逾期利息64,159.35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31日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止)共计710,355.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由被告将“南昌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4合同段盾构区间渣土弃置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该合同明确约定:1、劳务承包期限: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15日,交工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2、劳务承包暂定价款:含税金额为人民币8,872,819元,不含税金额为8,614,387元,增值税税率为3%,税款为人民币258,432元;3、计量与支付:最终结算以被告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合会签的工作量和附件中的劳务单价为计算依据,并经被告上级单位审批后的数据作为劳务承包的最后结算金额;4、劳务承包价款支付:被告对原告已完成工作量完成计量后依据业主资金拨付情况向原告拨付劳务报酬,月支付额最高不超过计量的85%,竣工时支付至90%,待被告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至审计后劳务报酬的100%。此外,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组织人员进场进行盾构渣土装车、运输、渣土车冲洗、行走道路清扫、弃土等作业。现该工程早已竣工验收,且双方于2019年12月30日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工程结算会签单》及《工程完工结算书》,即截至2019年12月30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承包款9,646,196.54元(该价款为含税结算金额)。然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9,000,000元劳务承包款,尚有646,196.54元劳务承包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中国铁建公司辩称:该工程尚未进行结算,工程款金额还未确定,我方不应支付对方起诉的金额,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第3页7.2.1条中特别约定条款载明:乙方放弃向甲方主张违约金及利息的权利。
经本院审理查明,以中国铁建公司为甲方、远通建筑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南昌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4合同段盾构区间渣土弃置工程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南昌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4合同段盾构区间渣土弃置工程;开工日期:2018年1月15日,交工日期:2019年3月20日,节点工期:2019年3月30日完成所有渣土外运工作;劳务承包暂定价款含税金额人民币8,872,819元,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8,614,387元,增值税税率为3%,税款为人民币258,432元;暂定价款不作为劳务承包最后结算金额,最终结算以甲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合会签的工作量和附件中的劳务承包单价为计算依据,并经甲方上级单位审批后的数据作为劳务承包的最后结算金额;甲方对乙方已完工程量完成计量后,依据业主资金拨付情况向乙方拨付劳务报酬,但月支付额最高不超过计量款的85%,竣工时支付至90%,待甲方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至审计后劳务报酬的100%,待保修期满并经业主审计结束后,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缺陷维修费)后将剩余部分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远通建筑公司按约组织施工,中国铁建公司亦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该项目于2020年8月完工。2019年12月30日,远通建筑公司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及中国铁建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完工结算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该结算书注明开累含税计价金额为9,646,196.54元。中国铁建公司的工程管理部门、安全质量部门、财务部门、物资设备部门、计划部门、项目工程师、项目经理及书记均在工程结算会签单签名确认,盾构区间渣土弃置工程含税结算额为9,646,196.54元;远通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智刚在施工单位承诺栏中载明以下内容:双方协商一致,承诺如下:1、本结算项目及结算金额已包含项目施工中全部费用,我方无任何异议,同意本结算为最终结算结果,我方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本结算书签订后双方签订的其他任何文件均不影响本结算的最终结果;2、结算金额扣除已支付及应扣留金额后剩余部分,由贵单位根据资金状况一次或多次支付给我方,我方对此表示理解和接受;3、我方所有债权及债务自行解决,与贵单位无任何关系,贵方不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如出现经济纠纷或其他责任问题,由我方自行解决。本项目中,中国铁建公司向远通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9,000,000元,剩余工程款未支付。故引发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南昌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4合同段盾构区间渣土弃置工程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工程完工结算书、工程结算会签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远通建筑公司与中国铁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远通建筑公司按约完工后,中国铁建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双方确认的工程完工结算书及工程结算会签单显示,涉案盾构区间渣土弃置工程含税结算额为9,646,196.54元,中国铁建公司已支付9,000,000元,尚欠工程款646,196.54元,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至于逾期利息,远通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智刚在工程结算会签单中承诺“同意本结算为最终结算结果,我方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现远通建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逾期利息与该承诺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1.1.1)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46,196.54元。
二、驳回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4元、诉讼保全费4,070元,共计14,974元(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5,452元及诉讼保全费4,070元,共计9,522元,由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起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舒斯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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