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盐井三峡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1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新坊村莲谢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3511070E。
法定代表人:谢智刚。
被申请人:重庆市盐井三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4009F。
法定代表人:廖晓洪。
重庆市盐井三峡矿业有限公司诉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盐井三峡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渝0109执保6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昌铜锣湾广场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现申请人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重庆市盐井三峡矿业有限公司在(2022)渝0109民初4914号案件中已经撤回起诉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仕兵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文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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