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26民初15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斌,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新访村谢中路**。

法定代表人:谢志刚。

原告***与被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德 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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