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3民初2141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778号星河国际1323室(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32963831L。
法定代表人:游长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天地商城3、4、5、6#第一街区办公综合楼D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849660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余干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城北菜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MA36X7WY98。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申请人:***,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余干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调解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余干县分公司名下的账户冻结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余干县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城北支行3605XXXXXX_1账户12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名下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码:赣A×××××)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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