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

汪金水与某某、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281民初8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天地商城3、4、5、6#第一街区办公综合楼D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849660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