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92民初954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原告:***,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宅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天地商城3、4、5、6#第一街区办公综合楼D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849660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计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章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曹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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