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92民初954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原告:***,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宅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天地商城3、4、5、6#第一街区办公综合楼D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849660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计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章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曹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