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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赣0113民初14686号 原告:阜阳市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 原告阜阳市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款34241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4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款34241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4月1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阜阳颍州吾悦广场住宅二号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从原告处租赁施工电梯并签订了2份施工电梯租赁及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所在地、租赁费的计算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约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3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升降机租赁费342411元。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赁款342411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所签《施工电梯租赁及服务合同》已对施工电梯的租期计算方式、租赁款计取标准、进出场费标准等进行明确约定,然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并未提交合同第3条第2款约定的有关施工电梯租期起算时点及截止时点的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合格报告、准用证明文件等证明资料使得无法确定施工电梯的实际租赁期限,导致依据合同约定的租赁款计取标准及进出场费标准尚不能计算出被告应付原告租赁款及进出场费共计627611元;如原告未能补充提交资料证明施工电梯的实际租期确定被告应付原告租赁款及进出场费共计627611元,其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被告已付原告租赁费30万元,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对于原告所述的工地零账14800元,因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单价已含原告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故即便该笔该款实际产生亦应由原告自身承担;故仅凭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资料尚不足以证明被告欠付原告342411元。二、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42411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自2022年4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所签合同第5条第4款明确约定:在被告逾期付款须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前提下,被告仅需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因本案原告所提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其所提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不应被得到支持。综上,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双方所签合同第五条第六款已明确约定先票后款,被告付款的前提是原告向被告提供与本次应付款项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但截至开庭之日原告并未按约履行前述义务,故即便法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租赁款,因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无需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法院不采纳被告提出的陈述抗辩理由,结合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即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署名日期为2023年2月10日的结算明细表可知,双方办理结算的具体时间不早于2023年2月10日,故被告认为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利息的起算点不应早于2023年2月10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21年9月17日,原告某某公司为出租方(乙方),被告某某公司为承租方(甲方),双方签订《1#、2#、3#、5#、9#施工电梯租赁及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现甲方生产需要,需租赁乙方五台施工电梯用于阜阳颍州吾悦广场住宅二号地块总承包工程。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阜阳颍州吾悦广场住宅二号地块总承包工程;1.2工程地点: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与城泉路交口。第2条租赁设备基本情况。2.1租赁塔机数量:五台。自编号:1#(14层)、2#(14层)、3#(14层)、5#(14层)、9#(14层),某某厂家:芜湖宇飞、福建建涌、福建建涌、福建建涌、福建建涌,规格、型号:均为SC200/200,安装部位:1#南侧、2#南侧、3#南侧、3#南侧、9#北侧。第3条租期。3.1使用期限暂定7个月。不足1月的按当月实际租用天数计算(日租金=月租金/当月实际天数),遇农历春节每台减免15天租金。3.2租期计算从机械安装完毕验收合格起算,经双方自检验收合格并取得特检所检验合格报告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准用证明文件之日起,至甲方通知乙方终止使用机械之日止。第4条租赁费用的计算。4.1租金:租金包干为11330元/月(包括按照施工需要增加标准节、增加附着、楼层呼叫器的全部费用)。……4.2进出场费:每台施工电梯进退场费包干单价为20600元/台(进退场费包含:进退场运输费、拆卸的吊机费、安装拆机费、如因甲方场地原因造成的场内二次转运费由甲方承担、调试、验收费及取证等全部费用)。……4.4以上单价含税率3%增值税专用发票。4.5暂定合同含税总金额499550元,其中不含税金额485000元,税额14550元。第5条租赁费用的支付。5.1租金的支付:乙方每月1日至5日提交上月1日至上月30日(或31日)间的租金结算报告,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根据结算期乙方机械的运行情况评定进行结算并支付当月租金的60%,剩余40%租金按月累计至在施工电梯拆除且清理出场后的三个月内全部支付。5.2进退场费的支付:进场出场各一半,在施工电梯进场安装经双方自检验收合格并取得特检所检验合格报告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准用证明文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场费10300元;施工电梯离场,乙方向甲方提交退场费支付申请后30日内支付退场费10300元。5.3乙方在收取上述款项前应当提供当期合同租金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及乙方现场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证明材料。5.4甲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付款的次月起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在三个月之内的按照逾期支付租赁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三个月的,则从第四个月起,甲方按照逾期支付租赁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后,不再承担迟延支付租金的利息责任。……5.6其他: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等额真实有效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结算单和收款收据。……”。2021年9月17日,原告某某公司为出租方(乙方),被告某某公司为承租方(甲方),双方签订《7#、11#施工电梯租赁及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现甲方生产需要,需租赁乙方两台施工电梯用于阜阳颍州吾悦广场住宅二号地块总承包工程。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阜阳颍州吾悦广场住宅二号地块总承包工程;1.2工程地点: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与城泉路交口。第2条租赁设备基本情况。2.1租赁塔机数量:两台。自编号:7#(14层)、11#(14层),某某厂家: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型号:均为SC200/200,安装部位:7#北侧、11#北侧。第3条租期。3.1使用期限暂定4个月。不足1月的按当月实际租用天数计算(日租金=月租金/当月实际天数),遇农历春节每台减免15天租金。3.2租期计算从机械安装完毕验收合格起算,经双方自检验收合格并取得特检所检验合格报告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准用证明文件之日起,至甲方通知乙方终止使用机械之日止。第4条租赁费用的计算。4.1租金:租金包干为11330元/月(包括按照施工需要增加标准节、增加附着、楼层呼叫器的全部费用)。……4.2进出场费:每台施工电梯进退场费包干单价为20600元/台(进退场费包含:进退场运输费、拆卸的吊机费、安装拆机费、如因甲方场地原因造成的场内二次转运费由甲方承担、调试、验收费及取证等全部费用)。……4.4以上单价含税率3%增值税专用发票。4.5暂定合同含税总金额131840元,其中不含税金额128000元,税额3840元。第5条租赁费用的支付。5.1租金的支付:乙方每月1日至5日提交上月1日至上月30日(或31日)间的租金结算报告,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根据结算期乙方机械的运行情况评定进行结算并支付当月租金的60%,剩余40%租金按月累计至在施工电梯拆除且清理出场后的三个月内全部支付。5.2进退场费的支付:进场出场各一半,在施工电梯进场安装经双方自检验收合格并取得特检所检验合格报告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准用证明文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场费10300元;施工电梯离场,乙方向甲方提交退场费支付申请后30日内支付退场费10300元。5.3乙方在收取上述款项前应当提供当期合同租金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及乙方现场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证明材料。5.4甲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付款的次月起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在三个月之内的按照逾期支付租赁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三个月的,则从第四个月起,甲方按照逾期支付租赁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后,不再承担迟延支付租金的利息责任。……5.6其他: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等额真实有效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结算单和收款收据。……”。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分别在两份合同尾部各自的甲乙方处盖章。原告按合同约定出租施工电梯。1#施工电梯于2021年4月14日启用,于2021年9月25日最后停用拆除。2#施工电梯于2021年4月12日启用,于2021年9月10日最后停用拆除。3#施工电梯于2021年4月13日启用,于2021年10月1日最后停用拆除。5#施工电梯于2021年4月10日启用,于2021年9月27日最后停用拆除。9#施工电梯于2021年4月15日启用,于2021年9月18日最后停用拆除。7#施工电梯于2021年5月15日启用,于2022年1月4日最后停用拆除。11#施工电梯于2021年5月15日启用,于2021年12月31日最后停用拆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3月17日进行阶段期的结算,同时被告在结算单上加盖被告公司的阜阳颍州吾悦广场住宅二号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技术专用章(签合同无效)。结算单显示升降机结算租赁费627611元,被告某某公司支付租赁费30万元,结算应付款327611元。工地零帐***买100电缆5道扶墙:14800元。因被告未付清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被告对被告已付款30万元无异议。被告主张2023年2月10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并提交结算单审核表予以佐证,表内显示**#**#**#**#**#施工电梯结算404512.01元、**#**#施工电梯结算212977.42元,原告在结算单审核表内盖章,***在结算单审核表内签名。原告陈述***是原告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现在是公司经理,被告认可。原告对该结算单审核表无异议,承认结算价617489.43元,但认为其中未包括原告方提供的电缆线金额148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1#、2#、3#、5#、9#施工电梯租赁及服务合同》、《7#、11#施工电梯租赁及服务合同》、结算单2份、保全保险费江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被告提交的结算明细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双方签订《1#、2#、3#、5#、9#施工电梯租赁及服务合同》、《7#、11#施工电梯租赁及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案涉租赁物,被告应当按约支付租赁费(含进出场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租赁费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案涉合同关系中,被告某某公司的付款义务系主给付义务,原告开具发票的义务属约定的从给付义务。付款义务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案涉发票开具义务不具有与付款义务相匹配的对待给付地位。且原告已开具发票。被告某某公司先票后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租赁费,根据2023年2月10日双方的结算价617489.43元,被告已支付30万元,故被告还需支付原告租赁费317489.43元(含进出场费)。关于工地零帐的问题。被告主张载有工地零帐的结算单是部门审核的,不是公司审核的,但结算单中盖章为“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阜阳颍州吾悦广场住宅二号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技术专用章(签合同无效)”,系被告某某公司署名的专用章,已确认总费用中包含该电缆及5道扶墙费用14800元,故被告某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地零帐14800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案涉合同约定:“乙方每月1日至5日提交上月1日至上月30日(或31日)间的租金结算报告,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根据结算期乙方机械的运行情况评定进行结算并支付当月租金的60%,剩余40%租金按月累计至在施工电梯拆除且清理出场后的三个月内全部支付。”而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未按上述合同方式进行结算。案涉合同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付款的次月起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在三个月之内的按照逾期支付租赁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三个月的,则从第四个月起,甲方按照逾期支付租赁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后,不再承担迟延支付租金的利息责任。”违约金以所欠租赁费332289.43元(317489.43元+14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1日(最后一次结算后四个月)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每日按欠款的万分之一计算。合同未约定保全担保费的承担,且财产保全不是必要采取的措施,原告主张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及工地零帐共计332289.43元。 二、被告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阜阳市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所欠332289.4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每日按欠款的万分之一计算); 三、驳回原告阜阳市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218元(原告阜阳市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