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新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兰州凯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3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原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
法定代表人:谢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雄,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春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林,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东方新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安西路**(民乐花卉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强,甘肃翰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东方新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9)甘0191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强、张彦雄、***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朝、李彦林、被上诉人甘肃东方新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继、宋永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9)甘0191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59元、上诉人***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5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亦 工
审 判 员 王 志 娟
审 判 员 徐 晓 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卓怡
书 记 员 张 邴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