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新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财、甘肃东方新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1095号
原告:**财,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东方新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蓝科路677号(中海广场第17幢16层1614/1615/1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71036620XW。
法定代表人:李东,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财与被告甘肃东方新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财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东方新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回对被告甘肃东方新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 判 员 孙桂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霞
书 记 员 刘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