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9民初1127号
原告:***,男,1968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苏燕,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被告:***,男,1985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被告:华安县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茶烘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772922064E。
法定代表人:陈金木,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4013602422。
法定代表人:张毅,任董事长。
被告: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877435529。
法定代表人:杜国红,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华安县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邹丽青
书 记 员 李舒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