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3民初07777号

原告:***。

被告: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任宇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