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港城建设工程公司

湛江市港城建设工程公司、湛江环球钢轮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891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港城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24号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湛江环球钢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海滨大道北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湛江市港城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环球钢轮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粤08执1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湛仲字第99号裁决指定本院执行。2017年11月21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8执1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不予执行湛江仲裁委员会(2015)湛仲字第99号裁决;二、撤销本院(2017)粤08执145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891执4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