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港城建设工程公司

湛江市麻章区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民终2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区第一中学。住所地:湛江市**区金川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劳期拔,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1年10月14日出生,住湛江霞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湛江市港城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冲,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湛江市**区第一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区人民法院(2019)粤081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应如何结算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被认定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则工程结算方法仍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本案中,湛江市**区第一中学和湛江市港城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涉案工程的结算有具体的约定,***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并不符合该约定,但一审判决却采纳了该《工程(结)算书》的结算结果并作出判决,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二审期间,湛江市**区第一中学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书》,请求对涉案工程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结算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区人民法院(2019)粤081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湛江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湛江市**区第一中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04.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子轩
审判员杜友裕
审判员*笑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