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1民初13992号
原告:***,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新,系***丈夫,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政宜,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夏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张留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丽,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阴市夏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鸣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凌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