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夏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江阴市夏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1民初13992号
原告:***,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新,系***丈夫,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政宜,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夏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张留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丽,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阴市夏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鸣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凌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