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02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正阳电力运行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灯塔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3041-5。
法定代表人洪声弟。
被执行人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雅溪镇政府工办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9763988-X。
法定代表人金永满。
申请执行人丽水正阳电力运行维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以下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措施,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到被执行人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浙K×××××号、浙K×××××号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扣押;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无工商登记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水阁中心7号地块的不动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庆华
审 判 员 王思允
审 判 员 朱海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林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