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正阳电力运行维护有限公司

丽水正阳电力运行维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02执3507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正阳电力运行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灯塔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张帆。
被执行人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祥龙街99号,组织机构代码:57653414-4。
法定代表人沈丽军。
申请执行人丽水正阳电力运行维护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015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在(2016)浙1102执350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688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云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傅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