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02执3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丽水正阳电力运行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灯塔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3041-5。
法定代表人洪声弟。
被执行人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祥龙街99号,组织机构代码:57653414-4。
法定代表人沈丽军。
申请执行人丽水正阳电力运行维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人民币34688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以下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措施,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到被执行人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K××××、K××××、K××××、K××××、K××××、K××××、K××××、K××××、K××××、K××××、K××××、K××××、K××××、K××××、K××××、K××××、K××××、K××××、K××××、K××××、K××××号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尚未实际扣押;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无股权登记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祥龙路99号所有权证号为××××、××××、××××号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截止2017年11月23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34688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庆华
审 判 员 王思允
审 判 员 朱海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林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