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1466号
原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兴三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雨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27街坊74门**/div>
法定代表人:周燕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与被告武汉雨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学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潇
书记员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