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8769号
原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兴三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松竹路28号7栋1**2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2022年11月28日本院向原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法预缴通知单》,通知其在收到通知单后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201元。原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