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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永昌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其他
(2021)浙0206民初69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永昌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永昌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永昌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波
代书记员徐璐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