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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坪亿通电气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927民初1948号
原告(反诉被告):华坪亿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荣蒋镇膏泽社区五组1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集团有限公司(原宁夏华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南海路13号电投大厦B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虎,宁夏兴业(灵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华坪亿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坪亿通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华坪亿通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66180元及违约金49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4日,原告华坪亿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华能台前风电项目集电线路电气安装施工合同,王朗是该工程的具体负责人。工程竣工后,被告至今没有结清工程款,合同第七条约定,违约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第七条约定,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工程发包人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后转包给宁夏**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无果,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反诉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截止本案诉前原告施工的26个电缆接头中已经有11个电缆接头发生爆裂,断电,甲方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自行维修将维修款从被告的工程款中扣除385000元,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385000元;2、反诉案件受理费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4日,反诉原被告签订一份《华能台前风电项目集电线路电气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将华能台前风电项目集电线路电气安装工程发包给反诉被告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58万元,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80%的比例支付,风电场达到全部通电并正常运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如无质量问题及维修问题,质保期到期后一个月内无利息支付。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开始施工,反诉原告按时向反诉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工程结束后,自2021年2月7日开始至本次起诉之日,反诉被告承揽的电气工程中,路线有9次电缆接头发生爆裂断电,为了不影响风机正常运转,反诉原告及时对爆裂的电缆接头进行维修和更换,共产生损失385000元。反诉被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反诉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因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
原告(反诉被告)华坪亿通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辩称,1、被告所称爆裂的事实不清楚,其公司始终没有接到通知,因此真实性不认可;2、公司施工严格规范,有接头的厂家技术员、工程监理、华能公司、宁夏**、西边电力三公司等五家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施工现场鉴定和指导,经五方验收合格以后,带电运行正常,如果施工存在问题,当时就应当爆裂,而不是一年以后;3、电缆接头爆裂,有多方面的原因,一个是电缆接头本身质量不行,另外也不排除人为的破坏,第三可能是环境影响,该电缆是埋设在麦田下的,农用化肥等深入地下也可能腐蚀,第四长时间超负荷运行也存在,第五该工程设计本身存在缺陷,当时没有设计管道井及防水处理,最终导致该电缆长期在麦田下遭受水泡,导致爆裂的直接原因;4、合同第一条第三项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不含材料及土建,第五条第一项甲方责任中,第5项甲方负责在质保期内所有项目内容出现的故障维修的材料费,土建施工费等;若故障不属于乙方施工质保范围的,需要乙方到现场进行处理的,甲方必须承担乙方来回的车旅费,生活费,人工费等一切所需的费用,产生的费用乙方完成工作返回时一并结清。证明在质保期内被告承担故障维修材料费,土建施工费等,在第二大项乙方责任第7项中,乙方负责在质保期内所属乙方施工项目内容出现的故障维修的人工费用。证明质保期内原告只承担故障维修的人工费用。根据该合同约定,即使承担被告所说的几处的损失,其公司也是紧紧承担每处人工费128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4日,原告(反诉被告)华坪亿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原宁夏**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华能台前风电项目集电线路电气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乙方负责华能台前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施工包工、包安全、包文明施工、不含材料及土建,直至带电使用。承包内容:1、35kv集电线路高压电缆头、中间接头制安、电缆高压交接试验。2、35kv箱变现场常规交接试验(不含变压器送检和瓦斯继电器送检)。3、35kv箱变避雷器交接试验。4、35kv箱变至风机塔筒光缆穿管敷设。5、箱变至塔筒配电柜抵押电缆的交接试验。6、箱变卸货、二次搬运吊装,箱变接地系统安装等。7、35kv集电线路电气部分施工资料提供。合同总价: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暂定合同总价人民币:580000元(伍拾捌万元整),如遇设计变更等因素造成工程量增加,依据补充条款及报价明细进行增加量结算,所有价格包含3%增值税。付款方式:为按照工程进度的80%比例支付,每月一次,第一次进度款多支付100000元,风电场达到全部通电并正常运行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如无质量问题及相关维修问题,质保期到期后一个月内无利息支付剩余5%质保金。违约责任: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生效后双方应担负各自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如一方中途擅自终止本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或不按合同某一条款执行,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计算时间从违约之日起计算。同时,受损方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相当于实际损失的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该项目于2020年下半年交付,现已使用。2020年4月30日经双方实际核算工程量,共计价款57318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反诉原告)应支付工程款的95%,即544521元。现被告已经分别于2020年初支付工程款157000元,2020年6月3日支付工程款250000元,剩余137521元未支付。
另查明,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华能台前风电项目部2021年8月10日致函被告:集电线路部分自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7月29日期间,累计故障9次,故障点11个,贵方无视合同约定,不予配合,也未履行维修责任,我司根据合同16.3.5.条款约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用为385000元,实际费用根据业主扣款据实扣除。贵司负责人不及时处理、不配合,由此导致我方受到业主处罚,每发生一次质量问题根据业主违约处罚规定的1.5倍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考核违约金200000元,我公司保留通过法律追诉的权力。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确认单、关于集电线路维修事宜的函、故障统计表、故障地址照片及当事人陈述在卷,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本诉部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华能台前风电项目集电线路电气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反诉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并且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被告(反诉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但被告(反诉原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应属违约,因此对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工程款数额应扣除5%的质保金为137521元,因被告(反诉原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反诉部分。被告(反诉原告)反诉称,因为原告(反诉被告)施工质量不合格发生故障,造成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履行维修义务,产生维修费用385000元,因此应当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此费用。被告提交的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公司致函称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385000元。本案认为案涉工程发生故障的原因尚不明确,被告以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他方维修产生的费用385000元,让原告承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华坪亿通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137521元及违约金493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华坪亿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496元,被告(反诉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036。反诉费3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梁文生
审判员 杨贺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