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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欧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7民初1629号
原告:台前县欧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台前县后方乡东孙村97号。
法定代表人:郭爱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华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南海路13号电投大厦B座3层。
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台前县欧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前县欧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8元,由台前县欧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梁文生
审判员 杨贺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