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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某某结构批发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927执59号
申请人台前县***结构批发处,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孙口镇司庄村060号。
经营者:王晶。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南海路13号电投大厦B座3层。
法定代表人:李江。
本院在执行台前县***结构批发处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私下履行完毕,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0927执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震
审判员 曹 帝
审判员 赵金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