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704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法定代表人:TAYHANCHONG。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鄂州家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寒溪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鄂州家福建筑有限公司的(2017)鄂州证字第9244号执行证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鄂州家福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州证字第924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章冲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