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92财保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宜昌市美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颜新兰,女,汉族,1961年6月23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熊礼香,男,汉族,1958年11月16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熊恒坤,男,汉族,1986年1月2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9年3月23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美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颜新兰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颜新兰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大成路1-62-101号,权利证书(证明)号为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36390号的房屋一套。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美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颜新兰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颜新兰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大成路1-62-101号,权利证书(证明)号为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36390号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同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