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屹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青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587号
申请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龙湖水晶郦城11-1-1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东,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青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青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8-1-1010室。
法定代表人:冯秀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魏民,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济南红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南路75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晖,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青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青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魏民、济南红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88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青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青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魏民、济南红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88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99元,由申请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方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美玉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587号
申请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龙湖水晶郦城11-1-1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东,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青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青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8-1-1010室。
法定代表人:冯秀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魏民,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济南红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南路75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晖,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青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青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魏民、济南红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88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青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青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魏民、济南红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88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99元,由申请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方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