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应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晋0602执270号

应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应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9日作出的(2017)晋06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原告***欠款404650元及相应利息。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685元,执行费5970元。

开户银行:朔州市朔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1012000********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人:卢文彪电话:599****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