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保2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桂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应县南三环6号。
法定代表人:丁臻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鲁1526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