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财保138号
申请人: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桂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应县南三环6号。
法定代表人:丁臻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袁日平,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
申请人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袁日平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袁日平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