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朔州市啓瑞商砼有限公司与**1、**2、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03民初342号
原告:朔州市啓瑞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窝窝会村北大堡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一:**1,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平鲁区人,住朔州市平鲁区井西街井西矿B区7号。
被告二:**2,男,约50岁,汉族,朔州市应县人,住朔州市平鲁区平阳西街平阳小区2号楼302室。
被告三: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应县南三环6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朔州市啓瑞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1、**2、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朔州市啓瑞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朔州市啓瑞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路兴武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