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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云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行政处罚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晋0215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云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枭国,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应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南三环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云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0月30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应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作出云州人社监罚字【202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州人社监罚字【202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应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包大同县2011年度廉租住房项目拖欠***等3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189753元的违法事实清楚,有《大同市云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大同市云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予以证实,该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大同市云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作出的云州人社监罚字【202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应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罚款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毕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